2019年全国U系列青少年蹦床锦标赛竞赛规程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9年 月 日至 月 日在辽宁省葫芦岛市举行。

  二、竞赛组别

  U11-12(11-12岁组)

  U13-14(13-14岁组)

  U15-16(15-16岁组)

  三、竞赛项目

  (一)蹦床

  男子蹦床团体、女子蹦床团体、男子蹦床个人、女子蹦床个人、男子双人同步、女子双人同步。

  (二)单跳

  男子单跳团体、女子单跳团体、男子单跳个人、女子单跳个人。

  (三)双蹦床

  男子双蹦床团体、女子双蹦床团体、男子双蹦床个人、女子双蹦床个人。

  四、参赛资格和报名

  (一)获得2019年全国U系列青少年蹦床锦标赛资格赛1或2019年全国U系列青少年蹦床锦标赛资格赛2以下名次的运动员和队伍可以报名参赛:

  (1)蹦床:团体前6名队,个人前12名、双人同步前8名。

  (2)单跳:团体前6名队,个人前12名。

  (3)双蹦床:团体前6名队,个人前12名。

  (二)参赛队可按以下名额组队报名参赛:

  五、参加办法

  (一)所有参赛运动员都必须经国家体育总局体操运动管理审核通过后,才能取得参赛资格;

  (二)运动员因伤病不能参加比赛,凭医生证明赛前24小时允许更换。参加决赛的运动员不得更换。因故弃权,由随后名次递补;

  (三)凡参加过成年比赛的运动员不能参加青少年比赛(U15-16除外)。

  六、竞赛办法

  (一)比赛进行预赛和决赛。成套编排的专门要求见《全国U系列青少年蹦床比赛特定规则》(2019年版)和国家体育总局体操运动管理中心审定的《国际体操联合会蹦床评分规则》(2017-2020版)。

  (二)蹦床团体预赛每队由3-4名运动员组成,每人完成符合要求的二套动作(U11-12组别按照《2019年全国U系列青少年蹦床比赛国内特定规则》),计每套得分高的3名运动员成绩。单跳团体预赛每队由2-4名单跳运动员组成,每人完成符合要求的二套动作(U11-12组别按照《2019年全国U系列青少年蹦床比赛国内特定规则》),计每套得分高的2名运动员成绩。双蹦床团体预赛每队由2-4名运动员组成,每人完成符合要求的二套动作,计每套得分高的2名运动员成绩。双人同步每对完成符合要求的二套动作,得分相加排列资格赛名次。

  (三)团体预赛也分别是蹦床个人、单跳个人、双蹦床个人的预赛。

  (四)获团体预赛男、女前8名的队进行决赛。蹦床团体决赛由3名运动员组成。单跳团体决赛由2名运动员组成。双蹦床团体决赛由2名运动员组成。运动员分别完成一套自选动作,计分从零开始。得分相加排列名次。

  (五)获预赛蹦床个人、单跳个人、双蹦床个人和双人同步前8名的运动员将进行决赛。决赛蹦床运动员完成一套自选动作,单跳运动员完成两套符合要求的自选动作(U11-12组别成套编排的专门要求见《2019年全国U系列青少年蹦床比赛国内特定规则》)。双蹦床运动员完成两套符合要求的自选动作,双人同步完成一套自选动作。计分从零开始。

  (六)每个单位最多男、女各2名运动员、1对双人同步运动员参加个人单项决赛。

  (七)预赛出场顺序由抽签决定,决赛出场顺序按预赛成绩的倒序出场。

  (八)为保证青少年运动员健康发展,比赛对单个动作难度值实行封顶。超出封顶的难度值,以封顶值计算。具体见2017-2020年版《国际体操联合会蹦床项目年龄组特殊要求》中年龄组别难度值的封顶标准。

  (九)比赛采用国家体育总局体操运动管理中心审定的《国际体操联合会蹦床评分规则》(2017-2020版)和《全国U系列青少年蹦床比赛特定规则》(2019年版)。国际规则与国内特定规则矛盾处,以国内特定规则为准。

  (十)打破平分办法:

  参照国家体育总局体操运动管理中心审定的《国际体操联合会蹦床评分规则》(2017-2020版)执行。

  七、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各项均以决赛成绩评定名次。分别录取前八名,予以奖励。

  (二)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评选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八、报名和报到

  (一)报名:请各参赛单位于赛前30天登录网站www.chn-tr.cn提交报名(不用邮寄报名表,只需将保险扫描件发至327642712@qq.com)。逾期报名不予受理。

  (二)报到:各运动队、裁判员于赛前3天到赛区报到。裁判员报到应随身携带裁判等级证书,不符合等级要求和不按时报到者,大会将不安排裁判工作,经费自理。

  (三)各单位在报到当天向大会竞赛组递交运动员比赛卡,否则扣团体0.3分。无团体扣个人0.3分。

  九、裁判员和仲裁委员会

  裁判员由参赛队报名推荐,级别至少为一级,辅助裁判由承办单位选派。仲裁委员会人员组成和职责按《仲裁委员会条例》规定执行。

  十、其它

  (一)未尽事宜由承办单位另行通知。

  (二)本规程解释权属国家体育总局体操运动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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