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钟女士和朋友去乐园玩蹦床,在尝试空中跳台项目时,钟女士从跳台一跃而下,结果摔成十级伤残。于是,钟女士把乐园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1万余元。
当天,钟女士在乐园里想要玩空中跳台项目,一路上并未有安全员出面制止其走上跳台。起跳前,钟女士曾大声询问姿势是否正确,但可能是由于现场人声嘈杂的关系,安全员未作出任何反馈。结果钟女士从跳台跳下后就受伤不起。
钟女士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住院治疗1天,后康复治疗24天。后经司法鉴定,钟女士构成伤残十级,各项损失18万余元。乐园认为,钟女士所受伤害系其自身造成的,乐园已尽到管理义务。首先,钟女士在进入场地时阅读并签署了安全协议书。安全协议要求:未经指导,不得做惊险动作,不得使用场上的设备。钟女士擅自进行空中跳台项目,违反了安全协议,由此产生的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但是,乐园在法庭上拿不出安全协议的文本或者钟女士在安全协议上签过字的证据。其次,钟女士首次玩空中跳台项目,理应主动向安全员求助,按照安全员指导的正确姿势从跳台跳下。但钟女士未向任何安全员询问,致使损害结果发生。再次,乐园场地内贴有注意事项及安全标语,告诫游玩人员不得在未经指导的情况下自行使用设备。
最后,钟女士系成年人,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运动项目时应对自身安全负有注意义务,在参与空中跳台项目时应具有一定的风险预见性和危险防范意识。钟女士在未有安全员指导下自行从跳台跳下,摔落至充气床上后受伤。其作为成年人未对自己是否适合参与项目进行合理预判,其因自身疏忽大意造成受伤,该损害后果并非是乐园的侵权行为造成,故乐园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钟女士在乐园参加娱乐活动,乐园对钟女士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娱乐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乐园自称参加空中跳台项目需要由安全员进行指导,但在安全员未进行指导的情况下,钟女士走向跳台未受到任何制止。虽然成年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但是,对于需要专业人士指导的文体活动,不能苛责普通人能够预见全部危险。经营者应当确保游客在未经指导的情况下远离危险。因此,乐园对钟女士所受损害存在明显过错,应负主要责任。
另一方面,空中跳台项目本身有潜在的危险,钟女士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参加该项目可能存在伤害的风险,其本人应对自身安全尽相应的注意义务。钟女士对损害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可以减轻乐园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确定乐园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决乐园赔偿钟女士各项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3万元。
最后,某种程度上来说,可能会有人觉得乐园有点冤枉,当时很可能是游客太多,致使安全员没有注意到钟女士。但是,忙碌并不是经营者提供低质服务或是减轻责任的理由。如果乐园的安全员数量与游客规模不匹配,则应当安全优先,控制游客数量,毕竟安全容不得任何马虎。当然,君子不立于危墙之下,作为游客,也不能为了一时快乐而放任危险的发生。即使娱乐场所依法需承担主要责任,但痛苦终究是要自己来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