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健身小姐成老赖涉案25起,如今玩失踪,法院征集行踪线索 || 执行案件

原标题:亚洲健身小姐成老赖涉案25起,如今玩失踪,法院征集行踪线索 || 执行案件

12月7日,《北京青年报》爆出亚洲健身小姐程丹彤名下健身俱乐部已成“老赖”,涉案金额52万余元,寻人未果后,受理单位北京石景山法院现向社会征集程丹彤行踪线索。

据公开信息显示,程丹彤为中国首位“亚洲健身小姐”,曾连续两届获得亚洲小姐冠军;并参与编写拍摄了国家体育总局推行的全国大众健美操锻炼标准第二套,现担任中国健美操协会大众健身委员会副主席等职。其名下关联公司包括亚健体育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华尚辰宇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等共计五家。而此次涉案的俱乐部名为北京秋彤健身顾问有限公司丹彤健身俱乐部成立于2005年1月,法定代表人即为程丹彤。

AI财经社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经查询发现,作为被执行人,自2018年7月11日起,与丹彤健身俱乐部相关案件多达25件。而程丹彤本人相关立案信息亦有20条,执行法院均为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据悉,案件纠纷在于健身房停业后,会员已缴会费退还不到位。因该健身俱乐部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目前法院也并未找到俱乐部法定代表人程丹彤,故现向社会广泛征集程丹彤行踪线索。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司法解释

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2002-8-2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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